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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來源: 全印檢測 - 專業第三方檢測機構,專注農牧產品質量安全檢測      閱讀量:130次    


一、抽樣和檢測的總體要求

(一)抽樣范圍要突出問題導向,重點對此前抽樣檢測不符合規定、日常監管發現問題、投訴舉報較多、輿情關注度高的主體和動物產品開展獸藥殘留檢測抽樣

(二)抽樣應嚴格執行《官方取樣程序》和《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由中監所另發),并按要求填寫信息。

(三)畜禽產品樣品原則上應從動物養殖和屠宰環節抽取。牛奶樣品從奶牛養殖場(戶)、生鮮乳收購站抽取。開展雞肉、雞肝以及雞蛋中獸藥殘留檢測的,從養殖場抽取的樣品數量應超過抽樣總數的三分之一。

(四)按照四個季度均勻抽樣,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應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五)檢測工作應按照規定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各檢測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確需調整本計劃確定的檢測限、檢測方法的,應事先向中監所提交申請材料,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六)以篩選方法或定量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如已有確證方法,應進行確證檢測,以確證結果作為上報數據。

(七)檢測機構要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報告制度,應在發現陽性樣品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送抽樣單位及其所在地省、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啟動跟蹤抽樣程序,并將有關情況報我部畜牧獸醫局。每發現1份陽性樣品,對被抽樣單位連續跟蹤抽樣2次、每次5份樣品。跟蹤抽樣檢測數量列入監控計劃,與其他檢測數據按照附錄有關格式要求,一并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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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驗結果應用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跟蹤督辦,樣品來源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接到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按我部有關要求啟動追溯程序,對養殖場(戶)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獸醫處方、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時,責令其立即改正;發現使用假劣獸藥、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時,依法嚴肅查處;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規定情形的,要依法對相關獸藥生產、經營企業予以從重處罰。

同時,要監督養殖場或屠宰場對涉及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實施無害化處理。相關處理處罰結果要及時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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